患医院担责



患方事件经过

张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。年11月13日张某某因“间歇性心悸、气短、胸闷2年”医院处治疗,诊断为二尖瓣关闭不全、三尖瓣关闭不全、肺动脉高压、起搏器植入术后、心功能Ⅲ级、高血压病。年11月18日行术前灌肠,年11月28日患者急诊入院,诊断为局限性腹膜炎、消化道穿孔、二尖瓣关闭不全。入院当晚急诊行直肠切除、乙状结肠造瘘术。年1月14日患者出现呼吸困难等症状,1月29日行腹腔脓肿清除术,2月27日患者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,后患方诉至法院。

医院观点

医院认为要看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,医院是否有诊疗过错及过错责任比例。

法院观点

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医院处治疗后死亡,经司法鉴定,鉴定意见为“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张某某(已逝)实施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,与其后感染难以控制、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属主要原因力。”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,致张某某死亡,故本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及庭审情况,医院承担相应人损害赔偿责任。

我们观点

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,与其后感染难以控制、各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承担责任是必然,但医院承担的责任比例为最低的比例,这就是我们之前谈到的,司法鉴定结论一般都是一个责任比例,对于患方来讲推翻鉴定结论或重新申请鉴定可能性太小,但是患者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,如何能争取到更高的责任比例才是必须要去考虑的事情。尤其是对于一些涉及到后续治疗的案件来讲,你的所有后续花费基本上都是按照一审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。如果法院判决40%责任比例,你后续花费50万的话也只能或得到50万的*40%也就是20万赔偿,如果责任比例是60%,那就是30万的赔偿,我想对于后续治疗的患者来讲,比例还是很重要的,它会直接决定你后续治疗中能获得的经济补偿。本案例由“医锤定因”团队原创整理,仅供参考交流,不经许可,不许转载及盗用,否则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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