医生误诊延误癌症治疗,省级医院承担赔偿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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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7月,广西患者叶某因“反复解烂便、消瘦2年”医院处住院。住院检查时B超提示”肝实质稍低回声区,考虑血管瘤?”但医生未进一步做CT检查。诊断为肠易激综合征和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治疗后出院。9月30日,患者又因右上腹隐痛入该院消化内科就诊。医生认为问题不大,未做B超和其他特殊检查,凭经验诊断为胆囊炎,只开了一些药给患者回家服用。患者服药一个月后,症状没有减轻,反而有所加重。患者于10月30日再次往消化内科复诊,医生依然没有重视,还认为是胆囊炎,对患者和家属解释称此病就是容易反复,不易治愈,又开出了与初诊一样的药物给患者回家服用。到11月20日,患者因腹痛越来越严重,医院就诊。该院当即建议做B超检查。检查后居然发现患者腹内存在一巨大肿瘤!患者急忙回到对患者进行了两次诊断的医生寻求解释。该医生连称自己也想不到,随即安排患者住院检查,经过穿刺检查,确定是癌症,但已经进入晚期,肿瘤太大且已转移,不合适手术。医院已无有效的治疗手段,患者与家属商议后放弃了化疗,出院回家。12医院治疗。由于肿瘤已进入晚期并发生转移,任何治疗手段均已难以挽救患者的生命。最后,患者花费了十几万治疗费用以后,于年4月15日去世。
患医院存在误诊。委托麻强律师医院。经过原告申请,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。最后鉴定意见为:医院对叶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,未能及早发现患者癌症。一审法院根据鉴定结果作出青民一初字第号判决,医院承担25%的民事责任,向患者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7万余元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医院向患者家属支付了赔偿款。(麻强律师,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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