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患子宫恶性肿瘤,保险公司
来源:辽宁省本溪中院
案号:()辽05民终号
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范畴,只同意支付元保险金。被保险人认为其所患疾病属于恶性肿瘤,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20,元。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应属于保险条款中“恶性肿瘤”的范畴,中国人寿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0元。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人寿桓仁支公司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万某某,女,年出生,委托代理人梁峰,系万某某丈夫。
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:
万某某系桓仁县某团体职员。年4月16日,桓仁县某团体在中国人寿桓仁支公司续保团体保险一份,万某某为该团体险被保险人之一。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(A款)每人的保险金额为0元。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(A款)条款第五条第一款约定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(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),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、原发性子宫内膜癌、原发性宫颈癌、原发性输卵管、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,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,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,本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。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”,第三款约定“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(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),在二级以上(含二级)医院进行子宫全切除术或卵巢切除术,本公司分别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%给付保险金,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中止”。
年3月2日,万某某到中国医院检查,门诊以子宫平滑肌瘤收治入院,诊断为子宫肌瘤,同月5日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,出院记录中住院诊治情况中记载:“偶是肌瘤结节,剖面为黄色,质软稍脆,送术中冰冻病理(Z):A(肌瘤结节)倾向低度恶性潜能间叶组织肿瘤,不除外内膜间质肉瘤,待石蜡及免疫组化确定”。修订诊断为子宫肿瘤(内膜间质肉瘤不除外),术后该院作出病理学检查报告单,病理诊断为血管周上皮样细胞肿瘤(PEComa)(低度恶性潜能的肿瘤),修订诊断为血管周上皮样细胞肿瘤(PE哪家医院看白癜风比较好北京中科白殿疯正规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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